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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隨後質疑庭審過分冗長,譏笑律師自己念訴狀給扁聽了一天,才把扁體力搞差,鄭文龍起身反駁,讓法庭緊張氣氛。
又本件並無其他目擊證人或物證足以補強被害人指訴被告涉有強制猥褻,應認被告並無涉及強制猥褻行為,告訴人之指訴實屬無稽。 無論你是刑事案件當中的告訴人、被告或是證人等身分,很可能在開偵查庭之前就已經到警察局做過筆錄。 那麼「做完筆錄一定會開偵查庭嗎?」如果檢察官認為顯然沒有犯罪事實,也可能直接簽結或是做出不起訴處分。 有關刑事案件是否起訴,只有檢察官有權力,警察或偵查佐(及調查官)都沒有權力,所以應訊時即便警察對你充滿質疑的態度,你不用太擔心,因為將來案件的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根本與偵查員警無關。 不過這並不表示去警局應訊時,可以草率隨便,因為「案重初供原則」,所以在警局偵訊反而更應該小心謹慎,否則到了檢察官那邊,光是檢察官問你,為何你在警詢時供稱:「我在公司走廊經過她時好像有不小心碰到她的屁股」(性騷擾案件),你就很容易陷入百口莫辯了。 雖說尊重檢調人員偵查程序主導很重要,然而很多時候被告相關程序上的權益,或者實體上問題,律師既然在場應該要適時向檢調人員來提出或主張,否則律師全程在場陪訊不發一語(經筆者瞭解,好像是常態),是很容易讓被告更加孤立無援。
,所以當事人在應訊前,本人會特別提醒當事人要小心檢察官的誘導訊問,如果不確定的事情,千萬不能勉強回答,另外對於檢察官偵訊筆錄也必須要小心核對,才能確保不會因會一時緊張而說錯話讓筆錄記載對自己不利的事項,而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呈堂證供。 羈押庭則為審核犯罪行為人是否有羈押必要之審查,一般而言於刑事偵查中,係由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或逃亡之虞者,會聲請羈押,最後再由法官審理後核定。 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及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至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應訊。 六、檢察官資訊環境改善方案小組會議,認為可能發生窒礙難行之處,建請法務部宜再審慎評估。 應從改進檢察官開庭程序著手,讓當事人能詳閱筆錄並充分表達意見、尊重書記官製作筆錄之職權。
至此,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偵查程序供述之任意性、真實性等之抗辯,終於更有空間。 日前周刊報導,律師陳思默陪同當事人開偵查庭時,因為在庭抄寫筆記,被當庭改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 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出聲明,強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抄錄聽聞內容為執行職務正當範疇,檢方粗暴對待,應予以嚴正譴責。 不論刑事、民事程序,開庭的時間通常不會很長,法官或檢察官都希望可以在有限的時間裡面,能快速了解陳述的內容,也最討厭從盤古開天開始陳述的當事人,因此開庭前,應先準備資料整理,並將預備陳述的重點整理好,如果有證據,也應該一併整理準備,幫助法院能更迅速順利了解狀況。
時,此時告訴人有充裕時間逃離現場,一般情況下必定抓住機會就逃跑,所以實務上也曾有案例,因為告訴人遭性侵後被告熟睡,但告訴人卻未逃離現場,法官認為不合理,最後被告也被判無罪。 由前述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可知,被告必須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的行為,這時如果可以證明被告「沒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被告就可高枕無憂了。 ,但到市調處一般都是團體作戰,除了同時對同案被告分開偵訊室同時做筆錄,並以他方筆錄質疑你的筆錄內容,另外,偵訊現場除了一位詢問、一位打字的調查官以外,經常也會從其他偵訊室跑來調查官一起參與,狹小不到兩坪的偵訊室只要多一位調查官,被告的壓力指數肯定就會直線上升。 法律圈是很小的,因此不管到市調處、廉政署或地檢署,稍微與檢調人員閒聊一下或牽一下關係,都會發現彼此有共同朋友或關係,把距離拉近後,偵訊過程也比較有機會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法律權利或偵訊待遇。 筆者執業6年多,承辦的訴訟案件量並不多,但卻經常遇到「庭訊錄音帶遺失」、「錄音帶已經聽不到任何聲音」的情形。 雖然,我已經不記得當天開庭的情形,但為「尊重司法」,還是得撥冗跑一趟法院。